王某诉钟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查封;房屋转让;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本案中钟某的房屋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王某答应代偿该房屋的抵押贷款,该房屋能否转让?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钟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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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文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
2、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
(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 。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39岁,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女,42岁,汉族,经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女,47岁,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某(系刘某之夫),男,47岁,注册会计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2、独任审判人员:钟锡添。
3、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4、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小东;审判员:傅胜荣许培清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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