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诉钟某1等劳动争议案 终局裁决 社会保险待遇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451号
审理法官:

戴景彤

陈小曼

林发富

法官解说
1.本案原告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钟某3与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钟某3非因工死亡、钟某3未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均无异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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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7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451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连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1,男,193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女,1931年6月16日生。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2,女,1955年8月29日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钟红江,系被告钟某2之子,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智裕;人民陪审员:钟桃光、李桂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小曼、林发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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