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诉上杭县旧县镇迳美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土地补偿费;成员权;农村集体组织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5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敏

许培清

赖其荣

代理律师:

李小强

郭来福

法官解说
该案的受理背景:原告林某1曾在2009年以应享受迳美村村民待遇为由起诉,上杭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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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杭县人民法院(2011)杭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529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1(上诉人),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旧县乡迳美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林某2,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来福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亮金 审判员:吴燕春;审判员:郑智钦。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敏、审判员:许培清、代理审判员赖其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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