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过错责任;证据规则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5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振飞

孙未

段学林

代理律师:

刘海冰

李天凌

李晶瞳

法官解说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与性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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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冰,系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王某(系崂山区聚客家超市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天凌,系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瞳,系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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