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过错;违约;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崇民终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福天

法官解说
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产生,被冒领盗取银行卡存款的案例也不断出现。如何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了当前司法审判面临的一个问题。储户作为受害人,如何举证?举证程度及其能力问题都是司法审判中应考虑的问题。
本案审理中,认定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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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崇民终字第10号判决书
(二)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农某
委托代理人:许福天,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
负责人宁某,行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审判员:邓新军;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雄楼;审判员:黎杰;审判员:区燕萍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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