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与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民事 违约 定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红亚

王惠

李莉

代理律师:

杜凯

肖登国

林岩

许正平

沈志君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对方当事人未解除合同,直接将合同标的物转卖他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信守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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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银杏乡。
法定代表人:魏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杜凯,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登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滑某,女,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上诉人):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楼三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某,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岩,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正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沈志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嵋;审判员:梁健、昌玲。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红亚;代理审判员:王惠、李莉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束时间:2011年10月11日。
二审结束时间: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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