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2)巴州民初字第145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55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反诉被告)殷某(系王某之夫),男,55岁,汉族,在职干部,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46岁,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62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蒲世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巴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踊;人民陪审员:王凤兰、王儒才。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殷某诉(辩)称
2007年6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租用我家门市作餐饮经营,双方约定合同每年续约一次,如承租方继续租用,需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口头申请,并交清续租房款,重新签订协议,否则视为承租方不再续租,到期后出租方可收回房屋。但直到2012年6月20日合同到期,出租方未收到杨某的任何要约表示要继续租用该房屋,杨某霸占该房屋拒不搬出,给我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杨某反而以我们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我们赔偿他的门市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返还我家的房屋,赔偿我家的损失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2.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辩(诉)称
2011年6月21日,我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租房合同时,我提出此后再租赁问题,原告(反诉被告)同意,并在合同上签注"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同年8月,我征得原告(反诉被告)同意,停业1个多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6月20日我向原告(反诉被告)提出依约交纳租金。2012年6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停止对我门市的天然气供应,要求我搬出房屋,迫使我停业,给我造成了装修及经营损失。故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赔偿我的损失5万元,驳回他们对我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6月起,被告(反诉原告)杨某开始租用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殷某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滨河路市检察院宿舍楼底楼门市,作为自己经营餐饮业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1年6月21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共有九条,其中约定:二、租期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租赁期满后,甲方(王某、殷某)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杨某)如继续租用,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申请,并交清续租房款,重新签订协议,如果乙方再未向甲方提出申请续租的,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可向外承租。到期时甲方收回房屋。三、租金以年为标准,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期间,年租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四、乙方在本合同内,自行承担一切税费,按时交纳税费和水、电、气等一切费用。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合同执行期内或期满,乙方不得撤除室内装修。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协议。王某、殷某和杨某分别作为甲乙各方在合同上签名。2012年8月下旬,因被告(反诉原告)杨某尚有3万元的房屋租金未交清,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到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经营的"达州牛肉汤锅店"收取。在收取3万元下欠房屋租金的同时,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在2011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增加第十条:"明年租房安(按)原价陆万元收。2011年10月,被告(反诉原告)杨某对经营的门市进行了装修后经营至2012年6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殷某停止了对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经营的"达州牛肉汤锅店"的天然气供应。被告(反诉原告)杨某就此停止营业和关锁门市至今。2012年8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租赁门市现场进行了勘察。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租用的门市拖欠场地物管费858元(从2012年4月起至2012年9月止,每月143元)。庭审中,本案当事人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在2011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增加的第十条“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的理解成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原告(反诉被告)认为是“如果明年继续租赁房屋是对房屋租赁价格的约定”,被告(反诉原告)认为是“原告(反诉被告)同意其在来年继续租赁使用其房屋并对租赁价格做出了约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对出租门市享有所有权,主体适格;
2.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约定的租期是一年,现租期已满,被告应搬出门市;
3.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物管费证明,证明被告未缴纳物管费,导致停水、停电,且被告应该在搬出门市时交清物管费;
4.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房屋租金指导价,证明被告在租期已满的情况下,数月不搬出门市,应该按市场价格赔偿损失。
5.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发票、房屋装修证明、收据、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已缴纳租金,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原告违约,采取停电、停水的方式,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营业损失,以及原告应予以补偿的房屋装修费用。
(四)判案理由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在2011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增加第十条"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承认是对明年的租房价格做出了承诺,但否认是就此同意了被告(反诉原告)继续租用自己的房屋,根据2011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二条约定“租期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租赁期满后,甲方(王某、殷某)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杨某)如继续租用,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申请,并交清续租房款,重新签订协议,如果乙方再未向甲方提出申请续租的,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可向外承租。到期时甲方收回房屋”。因原告(反诉被告)未再收取被告(反诉原告)的续租租金,且在2012年6月25日将房屋的天然气停止供应,应视为是终止与被告(反诉原告)的租赁关系。根据《中国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辩称的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书写的“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是同意其在来年继续租赁使用其房屋并等同于是续签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立即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并赔偿自己房屋租赁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损失赔的数额,根据原告(反诉被告)王某2011年租房价格的约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以2011年的租房价格计算损失为宜。对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房屋装修损失,被告(反诉原告)现无有效证据证明该装修是经原告(反诉被告)同意而进行,且原告(反诉被告)当庭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装修是经其同意和知晓一事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并结合本院对租赁房屋装修情况的现场勘查,对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的这一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返还腾空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殷某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滨河路市检察院宿舍楼底楼门市。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殷某的房屋租赁损失(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搬出交还门市房屋止,每天按5000元/30天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反诉费1050元,共计1550元,全部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王某在租赁合同上书写的"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共有十条,前九条均是原告打印好交被告查看,经被告同意签字确认。其中第二条表明租期期限为一年,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继续租用,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申请,并交清续租房款,重新签订协议,如果乙方在未向甲方提出申请续租的,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第十条是原告王某在被告杨某的要求下,手写添入合同之中的。第十条约定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原告对第十条的解释是:明年如果继续租给原告,价格就按陆万元计算。但现在我不愿意把房子租给被告,就应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一年计算租期。被告对第十条的解释是:明年继续租房给被告,并且租金不变。被告称第十条是手写的,且原告承认是在合同拟定后添写在合同中的,是原、被告变更合同后的真实意思,应排除合同第二条的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在租赁合同上书写的“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是对明年租房的租金的约定,而不是约定明年把房屋租给被告,现在原告在租期一年满后,要求收回门市自己经营,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并赔偿自己房屋租赁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黎臻懿)
【裁判要旨】原告在租赁合同上书写的“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是对明年租房的租金的约定,而不是约定明年把房屋租给被告。租期一年满后,原告要求收回门市自己经营,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并赔偿自己房屋租赁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