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杨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条款效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租赁合同、条款效力
文书字号: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2)巴州民初字第1451号
审理法官:

赵踊

王凤兰

王儒才

代理律师:

鲜爱萍

蒲世军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王某在租赁合同上书写的"明年租房按原价陆万元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共有十条,前九条均是原告打印好交被告查看,经被告同意签字确认。其中第二条表明租期期限为一年,租赁期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2)巴州民初字第1451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55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反诉被告)殷某(系王某之夫),男,55岁,汉族,在职干部,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46岁,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62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蒲世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巴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踊;人民陪审员:王凤兰、王儒才。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