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委派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常林工业园建设专务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检察院撤回抗诉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二终字第6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告人邹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由常林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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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刑二初字第9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二终字第69号裁定书。
2.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邹某,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常林工业园建设专务, 2012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国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一东;人民陪审员:顾华珍、郭静娣。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祥俊;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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