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美柯宝马电机有限公司诉罗某竞业限制案 民事 竞业限制 违约金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842、8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1、亚美柯公司与罗某在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若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调整违约金是否妥当。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键在于罗某是否属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适格主体。因为并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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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2)戚民初字第128、1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842、843号判决书
2、案由:竞业限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告(上诉人)常州亚美柯宝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东路10号。
原告、被告(上诉人)罗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冬梅。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洋;代理审判员:金星;代理审判员:刘岳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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