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杭州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强制案 诚实信用;信赖利益;行政许可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杭州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行终字第4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健

王建

法官解说
一、新北区政府的房屋拆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拆除行政强制行为发生于2004年,应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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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0)天行初字第6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行终字第46号裁定书。
2、案由
其他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常州杭州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有余,常州杭州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健,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一审法定代表人:张东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区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吴晓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磊;代理审判员:范凌岐;人民陪审员:黄康乐。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义;审判员:周雯许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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