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张某2排除妨害案 相邻权;排水权;恢复原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8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其日

王燕

罗继红

法官解说
关于争议的排水沟是否要恢复原状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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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823号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张某3。
委托代理人范××。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2。
委托代理人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其日;代理审判员王燕;人民陪审员罗继红。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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