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脑不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公司案 教育培训合同;不达效果;虚假宣传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飞机维修技工学校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2年一中少民终字第08126号
审理法官:

谷世波

吕春华

芦建民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接受教育培训后未达到宣传效果,是否可以对服务提供者主张双倍赔偿。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就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问题。笔者同意二审判决,认为对于教育培训未达宣传效果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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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信息

案号:一审(2011)海民初字第27430号
二审:2012年一中少民终字第08126号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飞机维修技工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之母),女,科技部情报所编辑。
被告(上诉人)北京脑不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707室。
委托代理人:傅应俊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温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吕春华,芦建民。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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