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郑某等法定继承案 "补办婚姻登记"的限缩解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凯铭风尚网络技术公司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电子银行中心

北京市铁路局丰台机务段

北京市御石泉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一中民终字第0309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诉争焦点是是否应当从1999年3月起算徐某与郑某的婚姻效力。抽象言之,则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的具体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一"所规定的"补办婚姻登记"应当进行限缩解释,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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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石民初字第0455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一中民终字第03095号
2.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凯铭风尚网络技术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刘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电子银行中心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纪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铁路局丰台机务段乘务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御石泉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瑶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御石泉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包海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磊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静;人民陪审员:褚丽;人民陪审员:毕惠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茂刚;审判员:郭嘉周明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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