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陈某等买卖合同案 突破合同相对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东方金叶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

益家陈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专家学者协会

北京恒融康投资有限公司

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年昌民初字第7274号
审理法官:

夏琳琳

凌国军

屈宝玲

代理律师:

刘芳

季国军

法官解说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具有约束力。换而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我国的立法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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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年昌民初字第727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军政世达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金叶印刷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益家陈聪(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194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专家学者协会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淮安昊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恒融康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琳琳;人民陪审员:凌国军屈宝玲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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