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诉广州火神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案 留置权;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广铁中法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许峻

陈作斌

刘丽

代理律师:

张锡深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是弘力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的问题。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制度主要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我国《民法通则...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广铁中法民终字第3号。
(二)、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火神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汉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铁配件公司自编33号。
法定代表人:魏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锡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铁兵,审判员张兆智,代理审判员虞慧。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峻,审判员陈作斌,审判员刘丽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