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破坏交通设施罪 倾覆 交通安全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慧芳

李佳

郭嘉

法官解说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其中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本案被告人覃某,其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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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
(二)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陈龙华。
被告人:覃某,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2012年4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慧芳;代理审判员:李佳郭嘉
(六)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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