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旭光煤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转让案 民事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转让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商终字第0005号
审理法官:

张蕾

刘程

刘松

法官解说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表见代理的出现,是代理制度大量运用的现实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代理制度曾长期缺乏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为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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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商初字第033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商终字第0005号。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转让
3、诉讼双方:
原告宿迁市旭光煤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第三人董某、朱某、宋某、朱某1、朱某2。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姚凯 审判员王顶海 人民陪审员范淑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刘程 刘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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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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