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知民初字第19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徐州心源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心源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津浦西路228号。
负责人解某,院长。
被告徐州美莱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美莱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1号家和园商业1号楼。
负责人齐某某,院长。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娟;审判员:刘春华;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 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自2002年4月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徐州心源整形美容"这一企业名称,并以"心源"、"徐州心源"、"心源整形美容"进行广告宣传和报导,是徐州规模最大、科室最全、设备最先进、技术最雄厚的医学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在徐州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美莱医院于2010年9月份成立,2011年以来,原告多次发现在搜狗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徐州心源"会出现类似"徐州心源整形医院美莱整形第一品牌"、"徐州心源徐州美莱美容第一品牌"的文字及域名为"www.xzmlzx.com"的网址链接,该网址系美莱医院网站网址。原告并发现美莱医院在百度推广中将其网站网址与"徐州心源"等类似关键词绑定,待公众在百度中输入"徐州心源"、"徐州心源美容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医院"时,则会优先出现美莱医院的网站。美莱医院在其名称前擅自冠名"徐州心源"、"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医院",在网络推广中将"徐州心源"等关键词和美莱医院的网站绑定的行为,系借助心源医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宣传推广自己,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百度公司明知美莱医院进行虚假宣传,仍利用其网络服务器为美莱医院提供推广服务,助长扩大了美莱医院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心源医院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美莱医院停止侵害心源医院企业名称,停止发布冠名含有"徐州心源"的广告,停止在百度推广及搜狗搜索中绑定含有"徐州心源"之类的关键词的广告;2、百度公司在网络服务器推广中停止所有侵害心源医院企业名称权的行为;3、判令美莱医院在徐州市媒体《都市晨报》、《彭城晚报》承认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判令百度公司在网络服务器推广上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4、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7万元,并支付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8000元。
2、被告美莱医院答辩称:1、原告并非"徐州心源"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徐州心源"也不是原告的名称;2、网络公司采用"竞价排名"的方式进行经营,并未被法律禁止,网络搜索在输入"徐州心源"字样后出现答辩人的名称及网址,是网络搜索技术自动匹配的结果,美莱医院对此并无过错,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其实是普遍社会现象;3、美莱医院与心源医院名称明显不同,即便在搜索"徐州心源"后出现答辩人名称、网址,也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美莱医院虽成立较晚,但因品牌形象和知名度并不亚于心源医院,搜索"徐州心源"后出现美莱医院的名称、网址,也不会造成对心源医院声誉的贬损;4、美莱医院在获知原告不满后即要求网络公司改变推广方式,所谓的"侵权行为"存在时间极短,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百度公司答辩称:百度推广服务是百度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网络推广服务方式,其实现方式是用户通过在系统中自行注册关键词,当网民搜索该关键词时将客户的网站排名提前,以实现客户网站推广效果。参与推广的客户与百度签订合同并预先缴纳一定的推广费后,取得百度推广系统的帐户和密码。客户随时可以通过帐户进入百度推广系统在线建立推广计划、填写创意标题(即链接标题)、撰写创意描述(即链接标题下方的网页描述)、添加网络地址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设置点击价格。客户将上述内容在线提交后,百度推广系统自动对关键词进行过滤,以审查关键词是否属于黄色、暴力、反动等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敏感词汇等。经过滤,关键词通过后,百度推广系统自动将客户提交的关键词与网络地址设置关联。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客户设置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以一定的算法将该客户网站的链接结果反映在网页上就是客户自行撰写的创意标题、创意描述和网络地址等内容。百度推广的排名位置除了价格因素之外,还有客户的网站质量度,由一套复杂系统自动计算完成。当网络用户点击该链接结果后,百度推广系统自动按照客户自行设置的点击价格从客户预先交付的推广费中扣除一次费用。客户设置上述推广内容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随时自行对其提交的关键词、创意标题、创意描述等内容进行修改或下线处理,关键词、创意标题、创意描述等内容的设置完全由客户自行掌握和控制。由于百度有几十万家付费搜索客户,每个客户可以注册的关键词可以多达几百、几千、甚至上万,无法有效地进行人工核查。百度有一个由黑名单组成的自动过滤系统,所有的审核都是自动通过该过滤系统来进行的,百度的黑名单内容包括黄色反动等信息,对于商标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其向百度申请保护或曾经向百度进行投诉或举报过,百度都会将其纳入黑名单中,实现自动过滤。百度在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过错,具体表现为:1、百度在提供百度推广服务之初,即与客户签署服务协议时,就要求客户所提交的关键词及描述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内容,在提供百度推广服务过程中,在明显位置提示用户设置关键词及撰写创意时,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百度已经对包括美莱医院在内的所有客户提供的关键词通过自动过滤系统进行审查。3、百度为权利人提供了畅通的投诉渠道,使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相关权利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均可以向百度反映。综上,百度公司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为任何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百度公司承担责任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徐州心源美容医院原名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成立于2002年6月14日,经营整形外科、医疗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等服务项目。近年来,心源医院为其企业投入大量宣传、广告费用,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荣获较多荣誉,包括:院长解某被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于2012年4月20日聘为常务理事、中国美容业领袖年会组委会和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授予心源医院业务院长史某某2010年度华山奖及授予心源医院2010年度华山奖-最值得消费者信赖整形机构、2007年3月中国医师学会美容整形分会授予解某中国美容与整形白天鹅奖、优秀咨询师奖及授予史某某首届中国美容与整形白天鹅奖-优秀中青年医师奖等。"徐州心源"的字号在行业内尤其徐州本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徐州美莱美容医院亦为在徐州注册成立的专科医院,成立于2010年9月2日,经营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等项目,该医院网址为"www.xzmlzx.com"。
美莱医院系百度推广服务的用户,曾于2010年9月15日与百度公司代理商签订《百度搜索推广网络服务订单》,并支付1万元作为推广服务充值,2010年12月28日再次签订一份订单,又充值3000元。上述协议约定美莱医院提交的网页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美莱医院分别利用其在百度公司注册的百度推广账户(用户名"xzmlzx",用户ID"2493559"),多次新增 "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徐州心源整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医院"、"徐州心源"、"徐州心源美容院"、"徐州心源整型"、"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好吗"、"徐州心源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中心"、"徐州心源双眼皮价格"、"徐州心源整形专科医院"等内容作为搜索关键词。上述利用与"徐州心源"相关词条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2年4月。
2012年2月27日,在百度搜索地址栏中输入"徐州心源",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第一项标题为"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韩国顶级整形专家 限量手术预约中...www.xzmlzx.com",其描述为"美容徐州美莱美容医院,采用国际顶尖整形技术及设备,为您提供最优质的韩国整形美容服务"等,点击标题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在百度搜索地址栏中输入"徐州心源美容医院",搜索结果第一项标题为"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2012徐州最具影响力的美容医院!"。2012年4月6日,在百度搜索输入"徐州心源"搜索后,出现第一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整形医院 淮海经济区最好的整形医院",点击该搜索结果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在百度搜索输入"徐州心源医院"搜索后出现的第四项搜索结果标题为"整形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纯韩整形基地韩国专家亲诊",该标题下有关于美莱医院的宣传介绍及网址、电话,该标题链接美莱医院网站;在百度搜索输入"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搜索后,出现的第三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整形医院 淮海经济区最好的整形整容医院",该标题链接美莱医院网站;同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后出现的第二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整形医院 淮海经济区最好的整形整容医院",该标题链接美莱医院网站。2012年4月23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徐州心源"搜索后,出现的第二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阴蒂整形医院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并附有网址及电话,点击该标题即进入美莱医院网站;百度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搜索结果第五项标题为"徐州瘦脸整形价格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纯韩整形基地",点击该标题即进入美莱医院网站;百度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搜索结果第二项标题为"徐州阴唇整形费用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并附有网址及电话,点击该标题即进入美莱医院网站。
2011年11月20日在搜狗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医院"搜索后,第一页出现标题为"徐州心源整形医院美莱整形第一品牌"并有"徐州美莱徐州心源整形医院韩国顶级整形专家,限量手术预约中...www.xzmlzx.com"描述的搜索结果,点击标题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页面;2011年11月21日在搜狗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搜索后,搜索结果第一项标题为"徐州心源徐州美莱美容第一品牌",并有"徐州美莱徐州心源韩国顶级专家限量手术预约中...www.xzmlzx.com"的描述,点击标题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页面。
心源医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美莱医院利用百度搜索与搜狗搜索侵犯心源医院相关权利、原告心源医院打造"心源"品牌付出较大成本并在行业内获得较多荣誉以及心源医院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事实:
1、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公证处(2011)徐云证民内字第290号公证书。证明:2011年11月20日在搜狗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医院"点击搜索后,第一页出现标题为"徐州心源整形医院美莱整形第一品牌"并有"徐州美莱徐州心源整形医院韩国顶级整形专家,限量手术预约中......www.xzmlzx.com"描述的搜索结果,点击标题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2011年11月21日在搜狗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第一项标题为"徐州心源徐州美莱美容第一品牌",并有"徐州美莱徐州心源韩国顶级专家限量手术预约中......www.xzmlzx.com"的描述,点击标题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
2、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公证处(2012)徐云证民内字第29、74、85号公证书。证明:2012年2月27日,在百度搜索地址栏中输入"徐州心源"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第一项标题为"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韩国顶级整形专家 限量手术预约中...www.xzmlzx.com",其描述为"美容徐州美莱美容医院,采用国际顶尖整形技术及设备,为您提供最优质的韩国整形美容服务"等,点击标题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在百度搜索地址栏中输入"徐州心源美容医院",搜索结果第一项标题为"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2012徐州最具影响力的美容医院!"。2012年4月6日,在百度搜索输入"徐州心源"搜索后出现第一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整形医院 淮海经济区最好的整形医院",点击该搜索结果后进入美莱医院网站;在百度搜索输入"徐州心源医院"搜索后出现的第四项搜索结果标题为"整形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纯韩整形基地韩国专家亲诊",该标题下有关于美莱医院的宣传介绍及网址、电话,该标题链接美莱医院网站;在百度搜索输入"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搜索后出现的第三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整形医院 淮海经济区最好的整形整容医院",该标题链接美莱医院网站;同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后出现的第二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整形医院 淮海经济区最好的整形整容医院",该标题链接美莱医院网站。2012年4月23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徐州心源",搜索后出现的第二项搜索结果标题为"徐州阴蒂整形医院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并附有网址及电话,点击该标题即进入美莱医院网站;百度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搜索结果第五项标题为"徐州瘦脸整形价格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 纯韩整形基地",点击该标题即进入美莱医院网站;百度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搜索结果第二项标题为"徐州阴唇整形费用首选徐州美莱美容医院",并附有网址及电话,点击该标题即进入美莱医院网站。
3、2011年11月29日心源医院向美莱医院发出的《关于停止侵犯徐州心源美容医院商标、字号及企业名称的函》及快递存根、2012年4月11日向百度公司发出的《函》及快递存根,证明心源医院函告美莱医院、百度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事实。
4、《2011年度心源广告推广费用》清单1份及相关发票,证明心源医院为了推广宣传,仅2011年度就投入广告费用4342118.50元,其字号"心源"具有较高知名度。
5、有关心源医院获得各类奖项的证明,包括: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2012年4月20日发的苏整美协(2012)008号文件及聘书,选举通过心源医院院长解某为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常务理事,荣获该荣誉者徐州仅有二人;中国美容业领袖年会组委会和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授予心源医院业务院长史某某2010年度华山奖及授予心源医院2010年度华山奖--最值得消费者信赖整形机构的荣誉证书;2007年3月中国医师学会美容整形分会授予解某中国美容与整形白天鹅奖、优秀咨询师奖,史某某荣获首届中国美容与整形白天鹅奖--优秀中青年医师奖的证书及喜报,以及白天鹅奖百度百科内容打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心源"字号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6、心源医院及美莱医院工商登记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心源医院原名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2002年6月14日开业,已有10余年口碑,美莱医院于2010年9月2日开业,成立较晚。
7、第418387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心源"商标注册人为徐州市心源发展美容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商标局已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了心源医院提出的商标转让申请,心源医院已受让"心源"商标。
8、心源医院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份、律师费发票2张、公证费收据4张,证明心源医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50000元。
被告百度公司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抗辩请求:
1、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心源"商标结果中有徐州心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心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利人,证明"徐州心源"存在多个权利人,与原告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
2、(2012)徐徐证民内字第2301号公证书,对2012年7月2日在百度网站上输入"徐州心源"、"徐州心源医院"等涉案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公证,证明百度收到诉状后,基于高度审慎态度及时下线涉案关键词,已完成删除的义务。
3、(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483号公证书,对在百度网站首页点击"使用百度前必读"查看"知识产权声明"、"免责声明"、"权利保护声明"等内容的公证,证明百度公司遵守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已经设置多种权利救济渠道。
4、(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01号公证书,对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协议的公证,证明合同约定使用百度推广的客户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5、(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08号公证书,证明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客户必须接受"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才能成功注册且获得相应账号和密码,从而成为正式的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客户。百度推广用户可以通过账户名及密码登录推广账号,随时增加、删除关键词、自行设置、自行取消账户多种匹配,了解推广账户统计报告,暂停或停止推广等操作,百度网在账户操作过程中多次提醒客户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6、百度公司的代理商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美莱医院签署的推广服务合同及附件,证明百度公司已经审核了美莱医院的相关资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已经提示美莱医院在使用百度推广服务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7、(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228号公证书,证明通过远程登录百度服务器后台查询美莱医院(用户名"xzmlzx"、用户ID"2493559")用户相关关键词的提交情况,该用户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分别多次新增过"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徐州心源整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医院"、"徐州心源"、"徐州心源美容院"、"徐州心源整型"、"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好吗"、"徐州心源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中心"、"徐州心源双眼皮价格"、"徐州心源整形专科医院"等内容作为搜索关键词, 并于2012年4月9日对多个上述关键词进行了删除。
(四)判案理由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美莱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即客户预先交纳一定费用后,取得竞价排名系统的帐户和密码,进入系统在线提交关键词和网站的网址,并自行撰写搜索结果标题及网页摘要,竞价排名系统自动将客户提交的关键词与该网址设置关联,当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词时,搜索引擎以一定的算法进行排序后提交给网络用户。简单而言,竞价排名系指搜索引擎服务商依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对购买某一关键词的用户,将其网站在该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进行排名的一种方式,出价高低是决定搜索结果排列前后顺序的主要标准。一般情形下,关键词应选取与自身主体或经营内容相关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词汇,竞价排名服务已成为为数众多的市场经营者宣传推广自己的网站、商品、服务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的重要途径,该服务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同时具有一定的广告作用。百度搜索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以及搜狗搜索提供的搜索服务,均为竞价排名服务。
如前所述,心源医院及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2012年2月27日、4月6日、4月23日,在百度搜索地址栏中输入"徐州心源" 、"徐州心源美容医院"等多个含有"徐州心源"的词条进行搜索后,均会出现对美莱医院进行相关描述的标题,其链接网页均为美莱医院网站。百度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并能证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间,用户名为"xzmlzx"、ID为"2493559"的账户多次反复新增"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徐州心源整形美容医院"、"徐州心源"、等词条作为搜索关键词。(2011)徐云证民内字第290号公证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11月20日及11月21日在搜狗搜索地址栏输入"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徐州心源"点击搜索后,出现标题为"徐州心源整形医院美莱整形第一品牌"、"徐州心源徐州美莱美容第一品牌",上述标题链接的均为美莱医院网站页面。
百度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等证据表明,推广用户通过自己设置的账户名及密码登录推广账号,随时进行自行增加、删除关键词等操作,美莱医院虽然不认可,但由于其对于自行增加、删除操作上的情况有能力提供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因此其关于相关关键词由百度公司增删的说法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美莱医院辩称网络搜索输入"徐州心源"等字样后出现美莱医院的名称及网址,是网络搜索技术自动匹配的结果,既与相关证据不符亦不合常理。因此,本案引起争议的事实,系美莱医院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以与心源医院的字号"徐州心源"等有关的词条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搜狗搜索的竞价排名中提高自己企业网站点击量的行为。
心源医院是徐州成立较早的专业美容医院之一,多年来经过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在行业内和徐州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字号"心源"亦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美莱医院于2010年9月成立,与心源医院同属徐州地区的专业美容医院,经营项目类似,二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美莱医院以与原告的字号"徐州心源"等有关的词条作为百度、搜狗搜索关键词,致使本拟通过"徐州心源"等关键词搜索心源医院网站想了解信息的网络用户误入美莱医院网站,从而提升美莱医院网站的访问几率,吸引网络用户对美莱医院网站和服务的注意力,为美莱医院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交易可能性,且这种方式可能降低心源医院的网站访问量和商业机会,从而挤占心源医院的市场份额,是一种利用心源医院名称带来的商业信誉、以不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抢占商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遵循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心源医院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美莱医院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度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对于百度公司对客户选定的竞价排名关键词进行主动审核的程度一节,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理性人的标准,主动过滤和删除涉及反动、淫秽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关键词,主动注意和审核与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存在冲突的关键词;而就本案中美莱医院选定的竞价排名关键词"徐州心源"等词条而言,虽心源医院在行业内及徐州地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现有市场知名度并不足以导致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对该其字号能够有所知晓和注意,故百度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对美莱医院选定的竞价排名关键词"徐州心源"等是否侵犯心源医院的相关权利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判断。百度公司已在与所有竞价排名服务客户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中强调和要求竞价排名服务客户提交的推广信息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并通过设置多种投诉渠道以供发现涉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事后救济。至于涉案关键词下线处理,原告向百度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是2012年4月11日,百度公司提供的相关公证书证明美莱医院自2012年4月9日起已经开始大量删除相关关键词,2012年7月百度公司做公证时上述关键词已经全面下线,亦无证据表明2012年5、6月份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从相关时间节点看,百度公司并没有在知道侵权事实或原告投诉后仍对美莱医院的侵权行为给予帮助或予以放任。因此,作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其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心源医院主张百度公司与美莱医院构成共同侵权、应就相关侵权行为与美莱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原告针对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数额未能说明明确依据,涉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给被告带来的实际获利亦很难通过具体标准进行衡量。应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知名程度及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及具体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美莱医院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中心源医院成立时间较早,原告亦就其广告宣传和获得的各类奖项、荣誉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原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美莱医院自成立之初即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至原告到法院起诉前,在百度搜索中以"徐州心源"等词条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的行为持续时间为一年七个月,且反复、多次使用十余个与原告企业名称、字号密切相关的词条作为搜索关键词。美莱医院关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很短的抗辩,与相关证据不符,且美莱医院未就其竞价排名账户中增删关键词的操作过程向本院提供证据说明,故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2012年2月及4月公证取证时,上述竞价排名结果均在搜索结果中位列靠前,有的位列第一;原告2011年12月对搜狗搜索相关事实进行取证时,搜索"徐州心源整形医院"、"徐州心源"后,出现标题为"徐州心源整形医院美莱整形第一品牌"及"徐州心源徐州美莱美容第一品牌"的搜索结果,该标题不但链接美莱医院网站,且在标题中直接将"徐州心源"和美莱医院名称组合使用,具有明显的误导故意,有的标题亦位列搜索结果第一项。说明美莱医院在进行关键词增删等竞价排名搜索设置时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过错。
美莱医院并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就其主张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5万元已提供相关证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并无明确证据表明涉案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商誉遭受贬损等侵害,本案中不适用赔礼道歉,但考虑涉案侵权行为客观上确实可能对原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美莱医院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关键词已全面下线,原告所诉停止侵权的请求,在本案中已无判决必要。
(五)定案结论
综合考虑原、被告企业的知名程度及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及具体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徐知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徐州美莱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本市市级报刊《都市晨报》或《彭城晚报》(二者任选其一)上(除中缝外其它版面)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就涉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二、被告徐州美莱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州心源美容医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心源美容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心源医院、美莱医院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又表示对一审判决信服,均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发上法律效力。
(六)解说
以与他人的字号有关的词条作为百度、搜狗等搜索关键词,从而提升自己网站的访问几率,吸引相关消费群体对自己网站和服务(或商品)的注意力,为自己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交易可能性,挤占他人的市场份额,是一种利他人商誉、以不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抢占商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遵循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作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而言(本案中的百度公司),只要能够证明已尽其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则无须承担责任。
(李娟)
【裁判要旨】以与他人的字号有关的词条作为百度、搜狗等搜索关键词,从而提升自己网站的访问几率,吸引相关消费群体对自己网站和服务(或商品)的注意力,为自己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交易可能性,挤占他人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