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朱某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雇主责任;赔偿责任;雇员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兴濂

胡从立

赵臣臣

代理律师:

张修艳

刘延英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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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周某。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
原告王某1。
被告杜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吉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
被告王某2。
被告朱某、王某2的委托代理人张修艳,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英,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兴濂;审判员:胡从立、赵臣臣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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