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雷某、方某3、腾某、项某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民事行为能力 健康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一终字第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向明阳

李江润

黄晓

法官解说
本案被侵权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意识到燃放炮仗的危险,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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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2012)芒民二初字第3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一终字第30号判决书。
(二)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
法定代理人方某2。
被告雷某(上诉人)。
被告方某3(上诉人)。
被告腾某(被上诉人)。
被告项某(被上诉人)。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力元;审判员:刘宏芸、李玥。
二审法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明阳;审判员:李江润、黄晓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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