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诈骗案 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蓝骇浪

蓝杨武

莫善云

法官解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首先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被害人因欺诈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再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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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177号。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日熙。
被告人:蓝某,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骇浪;人民陪审员:蓝杨武、莫善云。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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