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抢夺案 故意伤害罪;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蓝骇浪

蓝杨武

莫善云

代理律师:

李永中

法官解说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本案涉及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如何适用刑罚问题值得重视。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有精神障碍,致使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明显削弱。其所实施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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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46号。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一斯。
被告人:莫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农民。
法定代理人莫某2,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农民。系被告人莫某父亲。
辩护人:李永中,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骇浪;人民陪审员蓝杨武、莫善云。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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