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盗窃案 盗窃罪;诈骗罪;处分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蓝骇浪

莫善云

蓝杨武

代理律师:

罗显军

法官解说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是由于行为人虚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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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68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松涛。
被告人:芦某,2012年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显军,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骇浪;人民陪审员:莫善云、蓝杨武。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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