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等诉黄某恢复原状案 相邻关系;排水权;恢复原状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

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2012)忻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俊成

韦宝贵

蓝杨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两原告自1986年购买原红渡小学的旧房至2012年,26年来一直在水利东岸上行走。被告黄某为自己利益,辩称原告将属于红渡社区红渡街第三队集体土地上的水利上面加盖板作为历史通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原告的购房契约上写明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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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2)忻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恢复原状。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
原告蓝某。
委托代理人何以胜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巫目航达,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陈俊成;人民陪审员:韦宝贵、蓝杨。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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