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爆炸罪 公共安全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1242号
审理法官:

许晓琳

陈韬

魏婷婷

代理律师:

吕平

吴晨楠

法官解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适用于上述爆炸等特定行为之外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特殊行为的定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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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1242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悌。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同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思明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5月26日被判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还因扰乱事业单位秩序,先后于2009年9月21日和2009年10月1日被处警告;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殴打他人,于2011年11月19日被处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平、吴晨楠,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琳、人民陪审员陈韬、人民陪审员魏婷婷。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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