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富沃克黄金交易有限公司、廖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 单位犯罪 明知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莱富沃克黄金交易有限公司

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倪宗泽

廖静巧

郝晓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具备经营行为的同时,必须在具备有责性,即主观上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知道,也就是属于推定明知。具备上述条件后,客观上的经营行为必须是经营国家专营活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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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非法经营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仰虹
被告人:被告单位:莱富沃克黄金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廖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厦门莱富沃克黄金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戴松毅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倪宗泽、人民陪审员廖静巧、郝晓琳
6、 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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