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抢劫案 抢劫罪 盗窃罪 暴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274号
审理法官:

许晓琳

李明

王日根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说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行为构成与典型的抢劫罪有明显差别,是法律针对特定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特定行为目的即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拟制的犯罪行为,只有在上述特定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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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274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琪。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5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琳、人民陪审员李明、人民陪审员王日根。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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