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书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彝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厦门市思明区光明大厦"富侨保健"足浴店工人,家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吴长城
二、 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控称,2012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产生盗窃犯意,爬天梯至厦门市思明区415号光明大厦顶楼平台,而后翻越围栏攀滑至该大厦西塔36K室阳台遮阳棚,用脚踩破遮阳棚后攀爬进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房屋二楼,并进入各房间行窃,一共窃得价值人民币480元的"FOLLI FOLLIE"牌手表一只及价值395元的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高某正在行窃时,被正巧返回家中的被害人王某察觉,高某随即被接警前来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高某在庭前供述中辩称,其是基于酒醉后的自救行为才进入被害人住所,在进入被害人住所之后才产生盗窃财物的犯意,因此不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但是在庭审中其承认进入被害人住所前就产生了盗窃财物的意图,尔后又实施的入户盗窃。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产生盗窃犯意,爬天梯至厦门市思明区415号光明大厦顶楼平台,而后翻越围栏攀滑至该大厦西塔36K室阳台遮阳棚,用脚踩破遮阳棚后攀爬进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房屋二楼,并进入各房间行窃,一共窃得价值人民币480元的"FOLLI FOLLIE"牌手表一只及价值395元的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高某正在行窃时,被正巧返回家中的被害人王某察觉,高某随即被接警前来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取证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定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7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予以从轻惩处。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入户盗窃行为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只有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产生于入户之前,入户盗窃的犯意产生之后入户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行为。否则,基于其他合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能按照一般的盗窃,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原有刑法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盗",盗窃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发生了明显变化,由之前的要求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转变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盗几种行为,将入户盗窃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列,由此可见入户盗窃不要求盗窃数额,只要入室盗窃,不论盗窃金额的多少均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行为是定罪要件,其不同于作为法定加重量刑情节的入户抢劫行为。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2、"转移说"。认为行为人是否将接触到的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已经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3、"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被盗财物的世纪控制为标准,已经实际控制的为既遂。4、"移动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移动被盗财物为标准,已移动的为既遂。5、"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6、"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是否已至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被害人失去控制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我们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所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其实际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着被盗财物已被行为人控制,二者是一致的,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给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对于入户盗窃未遂的认定,一般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但是被盗财物并没有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范围,此时仍然成立盗未遂。
(吴长城)
【裁判要旨】对于入户盗窃未遂的认定,一般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但是被盗财物并没有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范围,此时仍然成立盗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