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盗窃案 盗窃罪 入户盗窃 犯罪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思明区光明大厦"富侨保健"足浴店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入户盗窃行为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只有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产生于入户之前,入户盗窃的犯意产生之后入户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行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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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盗窃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彝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厦门市思明区光明大厦"富侨保健"足浴店工人,家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吴长城
6、 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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