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王某不当得利案 取得利益的合法根据消除后能否主张返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禾山法律服务所律师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99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明辉

吴晨楠

法官解说
本案的正确审理是建立在妥善处理两个问题基础上的,首先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其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准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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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99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明辉、吴晨楠,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建源,厦门市禾山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杰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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