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刑事证明;零口供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强

马相英

刘晓丽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零口供",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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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太良。
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羁押前住惠民县。200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7月26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强;人民陪审员:马相英、刘晓丽。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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