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刘某返还原物、损害赔偿案 民事 不动产 善意第三人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撤诉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靳玉馨

王嘉莉

张菲菲

代理律师:

张渝

史建川

法官解说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应推定为真正权利人,除非有反证足以推翻。该案第三人在未与被告解除在先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讼争房屋"一房二卖",出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过户登记,第三人显然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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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09)高新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张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史建川,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第三人:汪某。
第三人:孟某1,系第三人汪某之女。
第三人:孟某2,系第三人汪某之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洪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靳玉馨、代理审判员:王嘉莉、张菲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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