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行为案 房屋登记;可诉性;明确内容;法律文书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房屋登记机构 依据判决主文 不予受理
文书字号:
(2012)成行终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书(2012年8月28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裁判要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其但书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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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2010)双流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2012年5月29日)
二审:(2012)成行终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书(2012年8月28日)
2.案由
行政其他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梁克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棠中路。
法定代表人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志洪;代理审判员:周正  强;人民陪审员:邓军。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小岷;审判员:雍卫红;代理审判员:刘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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