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1等诉新津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复议;逾期受理;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行初字第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蔡静莉

何春季

陈仲清

代理律师:

王振嵩

伍应涛

黄鹏之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两个主要途径,如何清晰把握两者关系,有效的将两种手段整合起来,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从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其是作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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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行初字第4号裁定书。
二审裁判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04号裁定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罗某2。
原告(上诉人):罗某3。
原告(上诉人):罗某1。
原告(上诉人):曾某。
以上四原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瑞通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静莉;审判员:何春季;人民陪审员:陈仲清。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栾秀芳、宣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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