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不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善意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撤销登记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主要涉及行政登记的法定审核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两个法律问题,是一起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行政审判能否就第三人对不动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作出认定,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没有民事诉讼或者判决存在的情况下,法官仅进行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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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行初字第11号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2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1。
一审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某2,系原告高某1之胞姐。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力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鹏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原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1,该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江洪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何某2,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江洪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向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
第三人:滕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曾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佳舟;陪审员:李丽琼、谢再琼。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小岷;审判员:雍卫红;代理审判员:刘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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