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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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37号
2.案由: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吴宇斌。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宣磊、代理审判员:栾秀芳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7月27日
二审: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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