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安运输有限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某等6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挂靠经营;劳动关系;劳动事实关系;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9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雷

刘志宏

蒋全明

蒋全明

蒋全明

蒋全明

蒋全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被上诉人)谢某聘用的驾驶员周某4与挂靠单位原告(上诉人)金安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针对此类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了《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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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行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99号。
2、案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成都金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定珍,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雷,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志宏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唐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全明,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周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全明,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某2。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全明,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周某2。
法定代理人唐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全明,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周某3。
法定代理人唐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全明,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晶晶;人民陪审员:伍先华、李集轩。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小岷;审判员:雍卫红;代理审判员:刘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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