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1等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因工外出;突发疾病;48小时;判断标准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兰某3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兰某3因工外出在单位许可的住所休息,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一、因工外出期间在单位安排或者许可的住所休息,应当扩张解释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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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金堂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兰某1。
法定代理人:谢某。
法定代理人:兰某2。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
原告(被上诉人):兰某2。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蓝泽润。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新文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济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周某,男,四川省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成都禾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杨道宽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廖翔;审判员:钟胜文;人民陪审员:郑扬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栾秀芳宣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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