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受贿案 受贿罪;职务便利;许诺;谋取利益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郫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2)成郫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蓉

华岩松

王冬梅

代理律师:

龙会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中有两点值得深入研究,一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识,二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常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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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2)成郫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杨。
被告:代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郫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本案经郫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3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龙会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蓉;审判员:华岩松;人民审判员:王冬梅。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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