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盗窃案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翻供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成铁中刑终字第1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子豪

李海

法官解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罗某不服判决上诉,中院予以维持,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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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成铁中刑终字第12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季学愚。
被告人罗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简阳市。因本案于2011年1月14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豪,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海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鑫;审判员:王顺周静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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