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案 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锋

冷松海

仇家军

代理律师:

施正春

刘露露

法官解说
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3、其欺骗行为使受骗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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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莉。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锋;人民陪审员:冷松海、仇家军。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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