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法行医案 非法行医罪;跨地区执业;医疗机构开办者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终字第004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黄志

朱恩松

姜金良

代理律师:

丁坤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被告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根据不在于超过注册的职业地点,而在于行为人既是行医者,又是诊所开办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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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扬邗刑初字第02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终字第0049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行医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曾用名孙国宁、朱广操,男,1975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
辩护人丁坤,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惠琴;人民陪审员:杜道放、姚盛雨。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审判员:朱恩松、姜金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 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 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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