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寻衅滋事罪案 自首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终字第006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黄志

居平

姜金良

法官解说
犯罪人误以为自己是被害人,"自觉吃亏"而报警并如实供述行为的全部过程,应认定为自首。在自首认定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悔罪等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愿投案只表示行为人具有接受国家审判和裁判的意愿,接受审查与裁判的程序,而并不要求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04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刑终字第0064号裁定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侯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开银;人民陪审员:王驹、王培俊。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审判员:居平、姜金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 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 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