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强奸案 强奸罪;刑事证明;间接证据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少刑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小川

周平

黄月花

代理律师:

胡庆生

夏菁菁

胡庆生

陈文高

法官解说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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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扬邗少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少刑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苏京、袁媛。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地宝应县。2011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原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胡庆生、夏菁菁,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胡庆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文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莉;审判员朱爱军;人民陪审员杜道放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川;审判员周平;代理审判员黄月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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