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等诉高邮市公安局要求撤销证明案 刑事侦查;证明行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公安局政治处

高邮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终审结果:
公安机关的证明行为是否可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少行终字第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柏文栋

王小川

周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就刑事侦查过程中初步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证明行为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对该证明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公安机关就刑事侦查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证明行为是否为侦查行为。公安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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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行初字第2号裁定书
二审裁判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少行终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要求撤销证明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1。
原告(上诉人):张某。
原告(上诉人):乔某。
原告(上诉人):孙某2。
法定代理人:乔某(系原告孙某2之母)。
上述四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张锡银(系孙某1、张某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高邮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高邮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深山;审判员:张明清;人民陪审员:赵银忠。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柏文栋;审判员:王小川;审判员:周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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