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贾某与被告扬州海德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质量问题;修复责任;修理责任;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扬邗民初字第10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广才

代理律师:

朱小群

法官解说
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买房人和开发商的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本案所涉的纠纷也是因房屋质量问题而起,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房屋质量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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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扬邗民初字第1073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字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民终字第0796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贾某的丈夫,住扬州市。
被告(上诉人)扬州海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北路海德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小群,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广才。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宦广堂;审判员:仇庆顺;代理审判员:李春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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