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胡某、赵某名誉权案 民事 名誉权 侵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民终字第460号
审理法官:

王勇

刘文辉

李春艳

代理律师:

孙晓燕

祁娟

法官解说
被告胡某、赵某实质上侵害原告董某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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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128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民终字第460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孙晓燕,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
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祁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国华;审判员:吕士杰;人民陪审员:王培俊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审判员:刘文辉;李春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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