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 公安机关;合法权益;程序合法 ;证据确凿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法制办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行终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按权益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如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必须做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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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2)仪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行终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柏正友,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红,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法制办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小平;审判员:陈少华;人民陪审员:严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文进;审判员:李春蓉;代理审判员:王岚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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