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忠信

方艳桓

韦超

代理律师:

梁玉芳

法官解说
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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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露。
被告人:黎某,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于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广西扶绥县。
指定辩护人梁玉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忠信;审判员:方艳桓;人民陪审员:韦超。
6.审结时间: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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