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梁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承揽、建设工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中民一终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开智

王冬雨

潘力

代理律师:

孟宪春

法官解说
近年来,雇员在从事雇主指派的工作中受到伤害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雇员和雇主的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往往不签定书面合同。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雇主亦在承包建设工程时,亦不与发包人签定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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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09)抚东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中民一终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塔湾街6委9组。
委托代理人孟宪春,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抚顺市大方畜禽设备厂,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张甸子街。
法定代表人英莹,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该厂法律顾问。
第三人(上诉人)梁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石富村4组152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俊岐;审判员:李凤杰、王洪斌。
二审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开智;审判员:王冬雨、潘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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