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丹东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民事 噪声污染 举证责任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丹东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2)振兴民二初字第003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怡

孙延军

仇胜男

法官解说
本案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认定问题的典型案例。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属于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均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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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2)振兴民二初字第00371号判决书
2、案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丹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伊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法庭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怡,人民陪审员:孙延军、仇胜男。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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